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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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维修机构从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灭火器维修技术机构和操作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行为,结合本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灭火器维修机构和操作人员的能力、资格取得和执业活动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灭火器维修服务,是指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等技术服务。

第三条 灭火器维修机构(以下简称“维修机构”)和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操作人员(包括维修操作员和维修检验员,以下统称“操作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和人员操作资格,方可从事灭火器维修服务活动。

第四条 沈阳市消防行业服务协会依据本《规定》对维修机构和操作人员、从业资格认定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章 从业资格认定

第五条 申请手提式ABC干粉灭火器、手提式BC干粉灭火器、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维修从业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操作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维修操作人员至少 2 名, 专兼职检验人员至少 1名。

(三)具备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95-2015《灭火器维修规定的维修用房(不得设置在民用建筑内)、维修设备、检验设备、维修质量管理等条件,并现场查验检验。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推车式ABC干粉灭火器、推车式BC干粉灭火器、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水基型灭火器(水雾)、洁净气体灭

火器等新型灭火器维修从业资格。

 

第六条 申请维修从业条件资格,应当向沈阳市消防行业服务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灭火器企业自我承诺书

(二)灭火器维修机构从业资格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章程;

)灭火器维修、检验设备照片及权属证明;

)依法取得的灭火器检验设备计量(校准)证书;

)操作人员名单、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交纳资料;

其他材料(自律公约)

第七条 沈阳市消防行业服务协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在一定时限内补齐申请材料,达到从业资格条件的我协会予以网站公示并颁发从业资格证书。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秘书处现场认定人员将告知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从业资格。

第八条 消防协会受理后应组织相关相关专家依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95-2015《灭火器维修》的规定,进行维修机构条件现场查验,现场查验不合格的,查验人员应当当场告知查验发现的所有不符合项。

申请人应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向沈阳市消防行业服务协会秘书处递交书面整改报告。沈阳市消防行业服务协会秘书处收到书面整改报告后,重新组织进行灭火器维修条件现场查验,

灭火器维修条件经现场查验合格的,由沈阳市消防行业服务协会在网站予以公示,公示完毕后向申请人颁发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维修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名称(实际地点不变)等涉及从业资格证件的事项发生变更的,维修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并持原从业资格证、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相关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向沈阳市消防行业服务协会申请变更从业资格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沈阳市消防行业服务协会办理从业资格证换发手续。

操作人员等维修条件发生变更的,维修机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报沈阳市消防行业服务协会备案审查。

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范围和维修机构实际维修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沈阳市消防行业服务协会上交从业资格证书,并重新申请从业资格。

第十条 申请参加维修操作的人员,应当熟悉灭火器结构原理、产品标准及相关操作规程,且身体健康,年龄65周岁以下。

第十一条 申请维修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的人员,应当向沈阳市消防行业服务协会秘书处报名参加培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灭火器维修操作人员培训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

(三)1寸红底照片4张。

申请资料齐全的,由沈阳市消防行业服务协会统一组织专业培训;培训完成后组织专业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向申请人颁发维修操作人员培训证书。

第十二条 维修从业资格、执业资格每三年复审一次。三年期满,没有申请复审或者复审未通过的,原从业资格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 申请维修从业资格到期复审,应当于复审期限届满前向沈阳市消防行业服务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灭火器维修机构资质复审申请表;

(二)原从业资格证书;

(三)本规定第六条第二至五项规定的材料,以及相关资质条件变更手续;

(四)三年的灭火器维修业绩;

(五)三年的灭火器药剂、压力指示器等主要原材料购买凭证。

沈阳市消防行业服务协会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实施从业资格复审;复审通过的,为申请人换发从业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审通过:

(一)不再具备规定的从业资格条件的;

(二)三年内有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三年内违反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95-2015《灭火器维修有关技术规定进行灭火器维修两次及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十四条 申请操作人员复审或延续的,应当向沈阳市消防行业服务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灭火器维修操作人员复审培训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

(三)原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四)原取得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离职的,应重新递交灭火器维修操作人员培训申请表。

(五)其他有关材料。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要求,且三年内没有严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的,予以复审通过,为申请人换发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沈阳市消防行业服务协会在作出认定、复审决定前,可以在协会网站向社会公示从业资格和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的审查情况,对申请人从业资格和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以及从业情况等存在异议的,应当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六条 维修机构和操作人员被依法撤销从业资格、操作人员的资格,未按规定申请复审或者复审未通过,以及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由沈阳市消防行业服务协会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书,造成的后果由其他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或制裁。

第三章 维修机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维修机构和操作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活动,对维修的灭火器质量负责,并自觉接受各级消防机构监督管理和沈阳市消防行业服务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十八条 维修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95-2015《灭火器维修等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开展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及时如实填写维修记录,按规定填写、张贴《灭火器维修合格证》。

《灭火器维修合格证》由各维修机构自行按照公司名简称大写首字母+年(n年度后两位)+月+日+五位数的编码,如山西运临消防即SXYL220106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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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维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流程控制,加强对本机构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

维修机构应当按要求如实向沈阳市消防行业服务协会填报灭火器维修服务相关信息。

维修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技术服务档案,及时妥善保存灭火器维修记录、原材料购买凭证等有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条 维修机构和操作人员在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报告文件;

(二)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灭火器维修从业资格证书;

(三)超越从业资格范围从事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活动;

(四)倒卖、伪造《灭火器维修合格证》,或者将承接的灭火器维修业务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五)聘用不具备操作人员资格的人员,或者以分支机构名义从事维修活动;确需成立分支机构时须另行设立维修场地并报我协会备案,我协会现场核查后,符合维修场地条件的分支机构可允许执业,同时我协会给予发放灭火器维修机构分支机构从业资格证。

(六)操作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维修机构执业;

(七)维修简易式灭火器或符合报废条件的灭火器;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四章 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沈阳市消防行业服务协会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专项检查。

第二十二条 沈阳市消防行业服务协会对涉及维修机构和操作人员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未取得从业资格和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擅自从事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约谈,如维修机构依然我行我素将在协会网站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维修机构和操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从事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除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关要求,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我协会将主动联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将涉事维修机构纳入不良征信单位或设置行业禁入黑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沈阳市消防行业服务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告维修机构从业资格和操作人员资格的认证、变更、注销和准管部门行政处罚等情况。

沈阳市消防行业服务协会拟建立灭火器维修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对灭火器维修从业资格、维修检验人员培训证书以及日常技术服务活动的信息管理,建立技术服务及诚信记录档案,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附件所列表单等式样由沈阳市消防行业服务协会统一制作。

第二十 本规定由沈阳市消防行业服务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本规定适用于沈阳市消防行业服务协会会员单位,仅对会员、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会、副会长单位进行资格认定,未加入会员单位不予认定。

第三十条 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沈阳市消防行业服务协会

202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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