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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修订草案:火灾公众责任险不强推

由于面临诸多技术困难,曾引起公众强烈关注的火灾公众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最终为消防法修订草案所放弃。
 
鼓励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昨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的消防法修订草案,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上,采取了“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 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承担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说法。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向常委会表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作为商业保险,国家可以鼓励、引导有关单位投保,但是否应当由法律规定强制投保,需慎重研究。
 
而国务院法制办亦提出,草案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作出规定,是为了积极引导、推进发展这项保险,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火灾事故的损失赔偿问题,对将其定位于强制性保险,尚需研究论证。
 
今年4月,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消防法修订草案中,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当时曾表示,此规定旨在解决火灾群死群伤事故后因赔偿、补偿不到位而导致一些受害者生产生活困难的问题。
 
委员认为强制推行需慎重
 
在当次常委会审议时,即有委员提出不同意见,张兴凯委员认为强制推行需要慎重考虑。
 
在两个月后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第二次审议的消防法修订草案即收缩了火灾公众责任险强制实行的范围,限定于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
 
但仍有委员坚持认为不宜强制推行原属商业保险范畴的火灾公众责任险,乌日图委员认为将参保单位限定于容易犯火灾的单位,使风险聚集,有违保险的大数法则,建议删除,实行鼓励参保的做法。
 
消防法修订草案有望本次会议交付表决,全国人大法律委建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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