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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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2017年11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首次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作出全面、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为了更好的宣传贯彻《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近期“沈阳市消防行业服务协会”对《办法》细化解读,以便大家学习掌握。

    《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的。出台《办法》主要出于以下考虑:

 1、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党的十九报告中要求,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能力。

     2017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保障政令畅通,明确细化消防安全责任,有必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办法》,建立健全我省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为我省新时代消防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支持。

 

2、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 

 

     消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做好消防工作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参与。虽然近年来,消防工作总体推进有序,消防安全形势较为稳定,但还存在一些问题,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位一体”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尚未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仍然比较突出。

    少数地方政府及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不够明确,监管不够到位;一些行业部门对“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存在认识不深刻,消防管理责任不清,主动性不强,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应急处置能力有待提升;一些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石油化工企业的快速发展带来新的火灾隐患等。

   为有效解决新时期消防工作面临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有必要通过制定《办法》予以明确,并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确定为《办法》的总体原则,逐一界定细化了地方各级政府、行业部门和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就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做出了明确规定。

 

解读之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总体思路、主要内容、突出亮点




《办法》突出亮点

      本《办法》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精神,又紧密结合我省实际,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亮点:

 

1、注重责任细化

     《办法》进一步整合《消防法》、《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政策文件,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政府、部门、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

    《办法》以清单式的形式细化了各级政府以及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职责,罗列了相关部门的详细职责以及共同职责,逐一明确了一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石化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大型连锁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具体职责。

 

2、紧扣现实问题

 

    《办法》在贯彻执行国务院文件的基础上,针对火灾防控工作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分别增加或修改了相关条款,更好地突出重点。

 

      物业服务小区消防职责不明晰、单位消防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比较缓慢、石化、危化等重点领域与基层农村火灾防控中存在着薄弱环节
 

3、创新工作举措

 

       近年来,我市大型跨区域连锁企业大量涌现,消防安全管理示范带动效应十分深远。考虑到大型跨区域连锁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办法》吸纳了大型跨区域连锁企业落实消防安全纵向垂直管理责任的相关规定,对大型连锁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作了明确。此外,为适应“智慧城市”建设要求,规定了推广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

 

4、强化刚性约束

 

     《办法》明确将消防工作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以及综治、精神文明、安全生产责任考评的重要依据,建立消防工作履职奖惩制度。

  

      细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未履行规定职责应当追究的情形,使责任关口前移,更加强化了消防安全责任的刚性约束,也增强了责任制有关规定的可操作性,使其更加务实管用。

 

解读之三  单位消防责任方面的新规定

 

人防方面

第十九条(八)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一) 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消防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第二十条(六)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

 

      尤其是《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单位要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是志愿消防队的升级版,按照“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要求依托单位组建,具有防火巡查、灭火救援、消防宣传“三队合一”的功能。

 

物防、技防方面

 

第十九条(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四) 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第二十条(七)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对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接入当地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等




为保障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的规定

 

         强化责任考核结果运用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逐级下达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开展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2.地方各级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3.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消防安全信用制度,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强化责任考核结果运用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经费保障、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责令改正。  

           加大火灾事故追究力度

1.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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