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Image
Image Image

沈阳市消防行业服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团体名称为沈阳市消防行业服务协会。英文名称为:shenyang fire servic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SYFSIA。

第二条 本团体是沈阳市消防科技和专业工作者、热心消防事业的各界人士,消防科研、教学、企业、培训组织和与消防相关的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学术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民主办会,依法办会。从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消防安全的需求,适应社团自身发展的规律出发,与消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充分依靠全体会员,广泛团结消防科技和消防专业工作者及热心消防事业的各界人士,促进消防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消防行业的规范与进步,促进公众消防素质的提高,促进消防科学技术成果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应用领域的转化,共同致力于消防事业发展,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沈阳市的火灾危害,为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单独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单独组建条件的,按照“行业相近、地域相邻”的原则,联合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的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可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人选的意见;

(四)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五)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班子成员和管理层人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管理层人员中的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

()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与管理层共同学习、定期沟通等双向互动;听取党组织在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开展涉外活动等重要工作中提出的意见。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沈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住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东街80号12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紧紧围绕沈阳经济社会建设和促进消防技术发展,开展消防学术交流,促进消防学科发展;

()开展以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为主渠道的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消防宣传,加强对消防重点单位针对性宣传,普及消防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消防意识;

()贯彻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和行业政策,配合政府行政监管,发挥行业职能优势,促进消防行业自律和规范持续发展;

()接受委托和邀请,承担、参与、起草、修订有关行业技术标准,参与消防科技项目的研究和评估、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及消防技术服务类企业的资质审查和评估、消防科技成果的鉴定、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检测与评估等,为社会提供消防服务;

()组织开展消防技术、技能培训;组建消防专业人才信息库;为企业提供人才;

()举办消防技术交流、展览等活动,推广和传播先进消防技术和消防产品的应用;

()举办服务消防安全的社会公益事业,开展各种形式的消防科技咨询等社会中介性服务;

()发展同兄弟协会、境外消防团体的友好交往和科技交流;

()编辑、出版消防科技书籍、刊物和音像制品;

()组织或参与沈阳市重大建设项目的消防技术咨询;

(十一)积极反映消防科技工作者以及消防行业的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二)积极组织消防志愿者或参与社会的慈善活动;

本团体的活动原则:

()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过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组成

(一)个人会员:

 1.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消防科技工作者;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消防专业工作者;

3.热心消防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并做出一定贡献的各界人士。

(二)单位会员:

1.从事消防规划、设计、施工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检测、咨询服务等,以及与消防相关的科研和教学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

2.支持协会工作的科研、设计、教学、宣传、生产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愿意参加协会活动的消防重点单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团体;

(三)个人会员应是热心消防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专业人士;单位会员应是与消防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遵守团体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X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和批准专业服务标准;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x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名),监事会(或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注:设立监事会的,监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同时设监事长1名)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在任期间原则上不得收取协会任何报酬。

第三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得从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中产生。

第三十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运作,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监事列席社会团体涉及重大事项会议的,且明显觉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符,应提议召开监事会。

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监事一票制,每一监事就一项表决事项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须在当日形成会议决议。

监事长应组织全体参会监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在决议形成后留存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35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0.069429s